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要求,现就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对依法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二、下列公共停车设施应纳入实施停车服务收费优惠范畴:
(一)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二)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机场、码头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优惠标准。按照下列办法计费:
(一)按时计费。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24小时内多次进出的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二)按次计费。按同车型现行收费标准的50%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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