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环保局,福州市城管委、泉州市市政公用局、莆田市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
2017年省政府召开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工作视频会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作为实施生态省战略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构建督查考评、资金保障、市场化等推动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但各地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存在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如不少地方农村垃圾保洁不到位、乱倾倒现象时有发生,今年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检查长乐区莲柄港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时发现垃圾倾倒问题整改不到位;福鼎市个别农村垃圾简易处理处理设施未严格停用;还有部分地方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方案编制审查把关不够到位。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要严格抓环保督察突出问题整改,坚持动真碰硬抓整改,防止问题因整改不到位而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情况,同时要切实抓好日常保洁常态机制建设和落实,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着力构建常态长效保洁机制
(一)加强长效保洁机制建设。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的总体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向农村延伸,建立以城带乡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明确的“5有”标准(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完善常态化机制,确保垃圾及时转运有效处理。省级财政继续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建立进行资金补助,市、县(区)要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配套,保障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理所需费用。
(二)推进垃圾分类落地实施。要在垃圾“干湿”分类方面探索实行管用的办法,发挥村庄保洁员和农民主体作用,湿垃圾(包括厨余垃圾、枝条、果皮等有机物)鼓励农户分离出来,适当增加保洁员待遇,明确保洁员单独收集湿垃圾,将湿垃圾就近就地沤肥返田,有条件的可采用堆肥设施处理,实现就地减量、资源化处理。每个县今年底前至少在1个村开展“干湿”分类试点,做到农村垃圾“干湿”分类落地实施。
(三)加强源头管控和管理。一是乡镇要建立垃圾转运台账,县级要建立垃圾处理量台账,掌握各乡镇垃圾去向,垃圾转运采用市场化方式的要将通过垃圾转运至处理终端的清运量与服务费用挂钩。二是要建立乡镇为单位的农村垃圾网格化管理模式,将辖区划分成若干网格,明确各网格责任单位和目标任务,定期对网格保洁情况进行督查考评,从源头上加强监管,杜绝垃圾随意倾倒现象。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省住建厅即将启用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县(区)要组织乡镇及时填报,包括管理机构、垃圾量、作业队伍、监管机制以及在建项目进展、已建设施运行情况。
(四)提升市场化工作。一是加快培育农村垃圾处理市场体系。各地要加大对本省有以县为单位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经验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多县(市、区)承接项目。原已零星发包的项目,通过合同方式逐步整合。支持龙头企业打造行业品牌,发挥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垃圾治理行业整体专业化水平提升。二是各地要加强对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项目监督考核,持续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做到按效付费。对于未有效运营或运营不规范的,要督促整改落实。
(五)落实监督考评机制。在坚持去年以来“镇村自查、市县月查”督查考评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层级责任,全面做到督查考评市、县、乡镇三级全覆盖,考评结果排名、公示、约谈、曝光情况列为各级督查考评重点。各市、县(区)要将未落实督查考评的乡镇、村,作为督促问题整改的重点,并在媒体重点曝光,作为下一次督查考评必查对象直至落实。
(六)建立健全暗访检查机制。市、县、乡镇三级要层层建立暗访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每月,乡镇每半月开展农村垃圾治理情况暗访,发现问题当场取证记录督促整改,对暗访结果予以通报公示,对问题突出的进行问责。省级将把市、县、乡镇暗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下半年省级督查考评评分项。
(七)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各市、县(区)要设立专门的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省住建厅联合环保厅等部门开展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集中攻坚行动,设立举报热线“0591-87613785”,对农村垃圾治理问题,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夯实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简易处理设施停用。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确保农村垃圾简易处理设施全部停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恢复或继续使用。要加快完善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跟踪督促和核实简易处理设施停用后的农村生活垃圾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厂)处置,或采取有效的“干湿”分离措施。要保障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理所需费用,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及时得到规范处理。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项目台账,乡镇专人跟踪、巡查,设区市要督促县(市、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停用情况每月巡查机制,县级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乡镇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若发现恢复使用、应报未报或新增使用点的情况,省住建厅、环保厅将提请所在市、县(区)政府进行问责。
(二)加强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再审查。各地已完成风险评估及整治方案的制定,大部分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但部分地区存在未组织专家评审或采用函审的问题。为保证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质量,夯实整改工作基础,风险评估、整治方案的编制机构和人员必须到现场实地查看,签字负责。县级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对风险评估及整治方案逐个进行评审,跟踪方案修改完善,设区市住建、环保部门要参与评审会,进行监督指导;县级已组织专家评审,但未邀请设区市参与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专家对评估和整治方案及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评审和核查都要有纪录、有档案、形成书面专家意见及会议纪要,参加人员签字负责,并列入整改督查范围。评审和核查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结果及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由设区市汇总于9月7日前报省住建厅、环保厅备案。
(三)强化整治工程质量要求。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特别是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地下工程)或者质量通病。农村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堆体要控制坡度,防止雨水侵蚀,确保填埋堆体稳定。各地要加强整治过程中工程质量督查巡查,确保整治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整治工程效果的可靠性。
(四)明确验收和销号要求。验收销号工作要按照《福建省落实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办法》执行,严格对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对标对表,整改到位一个、对账销号一个。对于已整改完成的,县级要完善整治内业资料,重点是整治前后对比照片、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县级政府出示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处理农村垃圾台账和村庄生活垃圾常态化机制建立情况。设区市要查阅相关资料、佐证材料,组织到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要汇总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交账销号材料,报省住建厅、环保厅组织行业审查。
(五)细化工作计划。农村简易填埋场整治工作耗时较长,虽然整改时限目标较长,各地要在完成风险评估和整治方案编制和审查程序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时限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明确每个季度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争取尽快启动实施,早日完成整改。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每月跟踪整治进展情况,在原有工作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垃圾治理量、整治方式等内容,每月25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进度表(见附件)。
(六)提高重视程度夯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县(市、区)一级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整治主管部门领导,农村垃圾堆放点整治责任人要明确到乡镇一级领导,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建立常态化机制,经得起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附件: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整改推进情况表(全省483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处理设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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