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强化、规范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以下简称“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着力补短板、强监管,提升质量安全和农房建筑风貌,全力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巡查指导职责。本通知所称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职责的行为,县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乡镇到场巡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农房建筑风貌按照县级发布的建筑立面图集明确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二、落实专业监管人员。农房建设经批准后,乡镇(街道)应指定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以下统称“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实施农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
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或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根据闽政办〔2021〕55号文规定,无法增配符合以上条件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县级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施工或监理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巡查指导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由乡镇统一调度,每一幢新建农房的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环节,均应到场并按要求开展巡查指导服务。
三、规范关键节点巡查。乡镇农房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在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到场巡查指导,巡查指导节点和内容包括建设行为、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现场施工安全等8个方面,对建房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应加密巡查频次。监管责任人应依据经审批的建筑立面、平面图及有关施工规范,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全面检查建房户、农村工匠(或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农村工匠”)建设行为、现场施工质量安全行为,填写巡查表并现场拍照佐证。监管责任人对发现问题应立即制止,提出指导规范建议,并向建房户、农村工匠下达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参照附件1);建房户、农村工匠应立即进行停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完成整改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监管责任人现场复查,填写复查表(参照附件3),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工匠评价办法应将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农村工匠整改情况量化扣分,巡查发现问题的,由县乡按照评价办法处理。
四、实施竣工验收管控。建房户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管责任人应会同村级管理人员到场检查,重点验收外立面装修是否全面完成并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施工过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合格等(参照附件2,竣工验收阶段所含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验收管控措施由乡镇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质量安全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发现问题,依照本通知第三条程序督促整改到位,并按照工匠评价办法处理。对未按要求立面装修影响建筑风貌的行为,应向建房人、农村工匠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建立巡查档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建房“一乡镇一台账”制度,建立新建农房“一户一档”,将建房审批手续以及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的以下资料,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归档备查:1、巡查表(含现场问题照片);2、复查表(含整改后复查照片);3、实施工匠评价处理情况等。
六、严格巡查责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闽政办〔2021〕55号文规定承担配强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责任,尚未落实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向同级政府书面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监管责任人认真履职,并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负监管责任;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照巡查要求、巡查表内容进行逐项巡查,并如实进行巡查记录、拍照佐证,并跟踪整改到位,对未到场巡查、应查未查、不认真履职的,应追究相应人员和购买服务方责任。
请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指导督促县级住建部门在5月底前参照本通知附件制作相应表格、通知书并印发执行,尚未落实配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力量或虽已配备但达不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向同级政府书面汇报,确保5月底前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到位。自今年6月1日起,省市县根据省厅《关于强化落实督促指导职责促进村镇建设水平提升的通知》(闽建村〔2022〕2号)要求,将乡镇强化、规范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情况、县级配备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情况列入层级督导的重点内容,持续督促落实。
附件:1.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表
2.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巡查表
3.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整改复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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