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2024年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县申报工作,现就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
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择优选择1-2个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含管委会,以下统称“县”)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3个县作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每个县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通过1年时间创建,推动提升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行政监管水平、促进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县
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含厦门市)择优选择
1-2个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积极性的县上报省住建厅,省级将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2个县作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县,每个县补助不超过250万元。通过1年时间创建,推动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行政监管水平、促进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申报条件
(一)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
1.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形成提升县创建初步方案。
创建初步方案包括:(1)建立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直接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参加的工作机制;(2)从提升进水浓度、负荷率、污水处理率出发,提出设施改造和管网建设、建设管护等重点任务、年度计划,明确以上3项的具体目标;(3)明确创建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用地、督促考核等。
2.县域市场化主体应落实做好市场化方案,县级每年均按方案安排一批建设计划任务,建设维护资金有所保障,已由专业运维团队进行设施维护。
3.市场化合同签订双方应无不良履约行为,合同甲方依约履行按时付款义务,第三方主体依约履行规范运营义务等。
4.县域范围内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进水COD浓度达到100mg/L(山区县90mg/L)、无负荷率低于50%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到镇区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5.县域范围内平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设施设备完好。
6.县级政府承诺2024年统筹各方资金投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量较大、单位占比较高。
7.具备以下情形的优先列入提升县推荐:(1)已出台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实施按效付费;(2)已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文件并实施费用征收;(3)第三方主体已初步建立覆盖全县域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智慧化运营管理平台。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县
1.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并形成试点县创建初步方案。
创建初步方案包括:(1)建立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直接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参加的工作机制;(2)从提升治理水平出发,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改善提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镇村保洁(含公厕管护)、规范化运营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扩面等重点任务、年度计划,明确以上3项的具体目标;(3)明确创建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用地、督促考核等。
2.已实现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村庄保洁、垃圾转运、公厕管护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
3.市场化合同签订双方应无不良履约行为,合同甲方依约履行按时付款义务,第三方主体依约履行规范运营义务等。
4.县域范围内无在用露天生活垃圾收集池。
5.县级政府承诺2024年统筹各方资金投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改善提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备、公厕建设的资金量较大、单位占比较高。
6.具备以下情形的优先列入试点县推荐:(1)已出台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实施按效付费;(2)村民每户每年缴纳保洁费用比例较高;(3)第三方主体已初步建立覆盖全县域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智慧化运营管理平台;(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较大、成效较明显。
三、申报材料
1.由申报提升县(试点县)的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对应申报条件要求逐项出具的相应的佐证材料、说明材料或承诺书。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作为推荐和评审的重要依据,未提供相应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未回应相应事项的,评审时将作扣分处理。
2.设区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推荐文件。
四、申报要求
设区市住建(城管)、财政部门抓紧组织符合条件、有积极性的县申报,每个设区市可择优各选择1-2个符合条件的县推荐作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提升县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县,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及初审后,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见附件)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设区市没有满足申报条件县的可不上报。
省住建厅联系人:傅炜程(乡镇生活污水治理)
联系电话:0591-63336068
省住建厅联系人:曾繁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联系电话:0591-87806976
省财政厅联系人:陈舒虹
联系电话:0591-87097053
附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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