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17〕1号)有关规定,我厅拟于3至4月份开展2020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0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3月25日前,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要求,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zjt.fujian.gov.cn)在“网上办事”模块的《福建省房屋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至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
(二)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于4月10日前,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厅房管处。
(三)4月25日前,省厅视情况组织对各设区市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四)4月30日前,公布2020年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它事项
(一)4月10日后,《征收信息系统》中信用评价端口将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综合评价材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按《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处理。
(二)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承接新的征收项目业务。
(三)各设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四)要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与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相结合,认真核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和谐征收水平。
附件:1.《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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