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一个城市或县(市)只设立一个综合类监督机构的原则。《办法》实施后,原则上不再考核认定设区市的区级监督机构以及设区市、县(市)所属各种开发园区的监督机构,在区、开发园区立项许可的项目,监督工作可由区、开发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或县(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特殊情形下确需成立新的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从严考核。
二、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监督合力。针对目前施工现场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设区市)应整合质量、安全、专业监督机构资源,调整和充实力量,设立综合类监督机构,做强做大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三、确保监督人员的基本技术素质。新设立或变更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否则将不予考核认定或变更;新考核认定或晋级的监督人员,其学历必须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
四、确保基本监督力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所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履职要求。在动态考核中发现持证监督人员数量少于《办法》的最低要求或者在工作量增加情形下未采取增加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等措施的,省厅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厅撤销监督资格并收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做好持证监督人员前后衔接。原核发的一级监督工程师、二级监督工程师直接转为本《办法》中的监督工程师;已取得监督员资格和转为监督工程师的人员,由省厅换发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证书》;《办法》实施后新申请监督人员资格的,统一参加监督人员业务考试,考试内容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等,不再设不同专业考试。
六、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力的监督机制。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适应新形势,坚决打破目前监督组(监督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一包到底的监督机制,尽快建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组(监督人员)对抽(巡)查抽测工作质量负责的监督机制。为此,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细化两个“监督工作标准”,明确每个工程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的监督抽(巡)查抽测工作内容,并设立综合机构负责监督抽(巡)查抽测工作安排,抓好落实。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