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6-0206-2018-00378
- 发文字号: 闽建建〔2018〕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2018-11-09
- 标 题: 关于取得大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取得大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执业管理工作
- 有 效 性: 有效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福建自贸区11条对台先行先试政策措施,为规范取得大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执业管理,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7〕61号),经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注册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注册条件
(一)取得大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自贸试验区内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具有建设类相关资质的单位;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近三年内未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建设类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情形;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注册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进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网站(http://zczx.fjjs.gov.cn/)点击“网上申报注册系统”,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注册信息、上传扫描件、打印注册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同时将申报注册数据上传至“管理系统”省级版。通过“个人注册业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理系统”),将注册申请表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网上办理系统”并上报至省级版。
(二)待“网上办理系统”注册人员状态为“中心待收件”时,聘用单位将注册申请表邮寄至省注册中心(地址、联系电话详见省注册中心网站办事指南)。
(三)省注册中心将申报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取得大陆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士应当在取得资格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办理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须符合大陆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三)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三年,自准予延期注册之日起计算。超过注册有效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需重新办理初始注册。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1.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原件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延续注册
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的:
(1)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工作单位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原件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2.变更专业的:
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四)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
(五)注册证书遗失破损补办
1.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遗失补办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需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证书使用);
2.省级以上报刊的遗失声明(仅遗失补办人员提供)(原件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仅污损更换人员提供)。
五、受理时限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注册事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书面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执业
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台湾专业人士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受在台湾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自贸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大陆和福建省、自贸区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将加盖“仅限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执业”字样。
七、继续教育
获准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的台湾专业人士,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必需的继续教育课程与学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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