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住房局)、园林局(园林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经研究,省厅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核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由省厅将事故基本情况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据材料书面通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2021年7月修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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