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省厅出台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21〕3号),根据该监管办法要求,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开发了“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轨道监管系统),决定从2022年10月10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轨道监管系统所有用户均使用闽政通用户(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用户)登录,登录方式如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或直接访问以下网址:https://220.160.52.164:20082/login(登录方式详见附件1)。
二、用户创建
轨道监管系统用户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主管部门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使用,各部门初始管理员由省厅统一维护。
(二)企业用户。供全省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使用,企业法人账号(指在“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的法人用户)初次登录监管一体化平台时自动创建。
三、使用要求
轨道监管系统启用后,在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数据将统一迁入该系统进行专项管理。
(一)2022年10月10日前已在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且尚未竣工登记的工程项目,由系统后台完成数据迁移。对于迁移后尚有单位工程处于可评价状态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管系统的要求,补充填报工区划分和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员信息;迁移后所有单位工程均处于停止评价状态的,可不补充相关信息。
(二)2022年10月10日后申报的工程项目,按照轨道监管系统的要求登记项目监管基础数据,具体详见附件2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三)根据《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规定,自2022年10月10日0时起轨道交通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暂停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推送。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针对省内轨道交通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对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的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均进行监管记分,并将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和第三方监测单位纳入监管记分,突出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推动质量安全监管压力逐层传导、责任逐级压实。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责任主体及时完善既有在建项目信息,确保2022年第四季度在建项目动态监管评价工作按时完成。
(二)及时申报。对新开工的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责任主体及时登录系统,登记项目监管基础数据,确保工程项目纳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鉴于轨道交通项目前期手续复杂的特点,轨道监管系统可暂容缺登记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施工许可证办理后应及时补充完善信息。
(三)加强监管。轨道监管系统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季度检查由每个标段扩展到每个施工工区,检查频率加大,各地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季度评价工作及时完成。
本系统操作咨询和使用意见、建议请按系统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开发单位相关人员,监管业务咨询请按“系统--资料下载--监督机构业务咨询电话汇总”公布的联系电话联系监管部门。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用户登录指南
2.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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