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规定,近日,省厅对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基桩静载检测的安溪县某项目开展基桩检测监督复核飞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涉嫌虚假检测
该检测机构于2023年4月12日至13日开展该项目7-74#桩静载检测,试验结果为:极限承载力为4000kN,最大试验荷载4000kN对应的沉降量为8.51mm。检查该检测机构试验所采集数据,发现其原始记录表中每级荷载的级末沉降观测值与下一级荷载加荷后的零时沉降观测值均一致(一般情况下,下一级荷载加荷后第一时间即产生沉降,下一级荷载的零时沉降观测值一般大于前一级荷载的级末沉降观测值),疑似人为干预数据读取。
4月13日,在该检测机构进行该桩静载试验加载结束后,利用该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并加装精密压力表进行“直接加载到最后一级(即原最大试验荷载4000kN)”的检查,持荷30分钟左右,该桩沉降量为23.08mm(比该检测机构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时,最大试验荷载4000kN对应的沉降量8.51mm大14.57mm),且尚无稳定趋势。
4月14日,受省厅委托的复核机构采用自有荷重传感器和静力荷载仪,使用原检测机构已有反力装置和油压系统对该桩进行静载试验实体复核,过程采用与原检测机构相同的检测方法——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为Ⅰ类。复核结果为:试验荷载加载至4000kN时,本级沉降量超过前一级荷载下沉降量的5倍,总沉降量达到43.64mm,且沉降尚无稳定趋势,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7第1点规定的终止加载情形。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4.2第1点规定,判定该桩极限承载力为3600kN。
基于上述事实,该基桩静载检测过程出现《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规情形,涉嫌虚假检测。
(二)涉嫌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
该桩静载检测项目负责人柯海升无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第4.1.3条规定,涉嫌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检查时段,该桩试验在场检测人员黄诗聪非“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人员(持有上岗证),备案人员柯海升、罗来武和施小伟均不在场。
二、处理意见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三条规定,将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检测项目负责人柯海升(3505211992****7538)、现场检测人员黄诗聪(3505831992****8357)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柯海升、黄诗聪差异化监管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年。鉴于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前已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期限截止2023年8月1日,详见闽建办建函〔2022〕16号),本次差异化监管期限自2023年8月2日起1年。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第六条规定,督促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前对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差异化监管措施继续按照闽建办建函〔2022〕16号执行)和柯海升、黄诗聪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对其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立案查处。检测人员黄诗聪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由属地监管部门安溪县住建局立案查处。
(三)另选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并对不合格桩予以处理。由属地监管部门安溪县住建局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对该项目重新进行基桩检测。根据重新检测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闽建建〔2017〕1号)第三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对与7-74#等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进行扩大检测,扩大检测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同时,根据扩大检测结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且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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