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费宏笋 0591-63336205;邮箱:631350641@qq.com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