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健全完善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衔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不再要求采集的奖励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采集。
二、2021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三、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