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2〕6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推进和谐征收和行业信用管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原《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17〕1号)实施情况,在广泛征求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修改建议的基础上,我厅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