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燃气行业实际情况,省厅制定《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8〕1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