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2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经用能单位申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现将福建医科大学等12个省属项目(详附件)列入我省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并予以公布。有关要求如下:
一、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福建省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T/13-159)、《关于发布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节能效益分享型)的通知》(闽建科〔2016〕38号)、《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建办科函〔2017〕51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启动并做好采购计划、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合同签订、改造施工、节能量核定等工作。
二、对于需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省属项目,应按《办法》第四章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竣工验收和节能量核定报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改造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低于20%、其他公共建筑要求不低于15%。项目所在地为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福州、厦门)的省属项目,可同步向所在城市申请中央资金补助,且应在2018年5月前报送验收材料。
三、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委托福建省海峡绿色建筑发展中心开展专家评审、项目跟踪、申报和验收材料审核等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应及时咨询,联系电话:0591-83729926、83785900。
附件:福建省第三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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