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17〕2号)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基础工作,按照“全省统一、分级管理、互联互通”原则建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提升建筑节能监管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能耗在线监测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下列类型的公共建筑应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数据:
(一)重点公共建筑项目: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13-197-2017)第9.2.17条规定进行设计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设有大(中)型集中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三)节约型校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14〕85号)有关节能监管平台验收要求,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节约型示范高校(包括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
二、确保能耗数据有效对接
(一)规范数据上传程序。建筑能耗监测数据应按照楼宇、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或高校节能监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市级平台”)、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等3个层级顺序进行能耗数据上传。高校节能监管平台数据直接上传至省级平台,全省能耗监测数据将由省级平台统一汇聚后上传到住建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
(二)统一数据上传标准协议。楼宇的分项能耗数据采集、传输应符合住建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要求;楼宇和市级平台之间的能耗数据上传参照《福建省楼宇能耗数据和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通信协议》(附件1)执行;市级平台和省级平台之间的数据上传应符合《福建省市级和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能耗数据通信协议》(附件2)要求。
(三)按时上传能耗数据。各设区市应建设相应的市级平台,在市级平台未建成前,可向省级平台申请分配虚拟市级平台帐号;福州、厦门以及节约型示范高校等已建成节能监管平台的,应尽快按照有关协议将已有建筑能耗数据实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和省级平台的能耗数据对接工作应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规范能耗监测系统安装验收
(一)规范新建项目能耗数据上传。重点公共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T13-83-2013)进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同步出具《福建省楼宇能耗监测系统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确认表》(附件3)作为能耗监测系统安装和数据上传完成的证明材料。
(二)规范示范项目能耗数据上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成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实现数据上传功能,建设单位在申请示范验收时应出具经市级平台审核通过的《福建省楼宇能耗监测系统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确认表》(附件3)。
(三) 做好省市平台监测数据对接。市级平台建设完成后,应填写《福建省市级与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开通联网申请表》(附件4),按照通信协议做好省、市两级平台数据对接工作。
四、加强节能监管平台运行维护
(一)省厅委托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进行省级平台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能耗数据对接、审核、分析、技术咨询等,联系电话:0591-83729926、87806962。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能耗监测工作,及时开通市级平台,公布联系方式,并指派专人或专业机构做好市级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附件:1.福建省楼宇能耗数据和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通信协议
2.福建省市级和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能耗数据通信协议
3.福建省楼宇能耗监测系统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数据确认表
4.福建省市级与省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开通联网申请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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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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