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闽节能办〔2019〕3号)和绿色建筑行动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建筑能效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发布了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现就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实施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按《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305-2019)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3-62-2019)(以下统称《新标准》)进行设计,相关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019年6月1日前报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以及2019年6月1日前已通过审查需进行设计变更的项目,可仍延用执行原节能设计标准,鼓励按《新标准》进行设计。
二、简化节能设计报审。做好节能设计与绿色建筑标准衔接融合,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将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和《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措施汇总表》纳入相应专业的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说明),不再单独编制建筑节能专篇和节能报审表。根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进行备案。
三、合理选用节能指标。《新标准》将我省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率分别提升至65%、70%,是高于现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新标准》结合本省气候、产业、资源禀赋等特点,提升了建筑外窗、外墙、屋面及空调等用能设备的节能设计指标,对遮阳措施、外墙热工性能计算方法以及空调、给排水、电气等产品性能和技术措施进一步细化,引导太阳能光热光伏、地源热泵、高效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各有关设计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新标准》,合理选用相关节能设计指标,切实改善室内环境、降低建筑能耗。
四、严格标准执行把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新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用于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软件应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更新升级,按《新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不得引用废止标准,也不得引用与《新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技术文件。
五、加强宣传培训示范。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执行《新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研究和试点,研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引领建筑能效提升进程。福州、厦门要持续深化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新标准》宣贯培训,标准文本可在省厅网站下载。《新标准》主编单位要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定期协助组织宣贯培训。
凡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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