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整改省委第三巡视组提出的资质业绩造假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现将四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案例一
福建某腾公司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补录关公广场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50123202009160201),于2021年3月10日提交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地主管部门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4月21日审核确认通过。
福建某腾公司在2021年6月4日向省厅申报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总承包资质时,提交关公广场工程为代表工程业绩。经我厅实地核查,该业绩不属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处理结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福建某腾公司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二是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9号)第5.3.3,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三是按照工程项目信息有关管理办法,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删除关公广场工程信息。
二、案例二
福建某冠公司通过政务系统补录平川公馆项目1#楼、2#楼项目(项目编号:350824202206280101)和平川新城(一)(二)期工程项目(项目编号:350824202206260101),并于2022年7月19日签章提交属地主管部门审核。属地主管部门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7月20日审核确认通过。
福建某冠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省厅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提交上述两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上述两项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处理结果: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福建某冠公司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二是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9号)第5.3.3,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三是按照工程项目信息有关管理办法,从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删除平川公馆项目1#楼、2#楼项目和平川新城(一)(二)期工程项目信息。
三、案例三
根据投诉举报并经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核实,福建某沛公司在政务系统上补录、莆田某漋公司审核通过的世邦?清水湾(二期)——15#~21#楼及地下室项目等15个项目,存在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名义补录总承包项目、项目承建主体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虚构项目等“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等弄虚作假行为情况。
处理结果:一是决定对福建某沛公司和莆田某漋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全省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二是将上述补录项目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
四、案例四
2024年1月18日,我厅收到投诉举报,反映石狮市医院新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存在虚假。该项目的预应力梁实际跨度为34.6米,但项目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跨度指标显示为39.5米。根据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实,该项目跨度指标的正确值应为34.6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值不准确。
处理结果:一是石狮市住建局对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予以批评并全市通报。二是石狮市住建局分管工程副局长对局审批部门进行集体谈话提醒。三是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指标予以修正并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更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件要求,开展业绩审核、检查工作,加强业绩补录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夯实过程数据采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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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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