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财政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现就组织申报2024年省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推进城市(县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省住建厅通过竞争性选拔,重点推进部分积极性高、实施方案明确详细、成效可达性强的城市(县城)。省级财政对重点推进城市(县城)给予补助。重点推进城市(县城)要制定实施方案,聚焦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进水BOD浓度等指标提升上,建立
厂网专业化运营维护长效机制,统筹使用省级和地方资金。每年确定重点推进城市(县城)14个(其中:城市5个、县城9个)。评选时,综合考虑城市(县城)已有污水收集处理建设工作基础、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向配套能力强、指标增幅明显、投资拉动效益明显的市县倾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到2024年底,城市(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比上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平均进水BOD浓度增加5mg/L或达到100mg/L,基本消除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和生活污水直排口。
二、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和选拔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不含厦门市)。城市包括设区市和县级城市。
2.对于长乐区、龙海区、长泰区、沙县区、延平区、永定区等撤县(市)并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独立完整的城区,若所在设区市不参与申报,可视作城市单独申报;若所在设区市有参与申报,要纳入设区市一并申报。
3.完成工作目标效果显著的城市(县城)可继续申报下一年度重点推进城市(县城)。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城市(县城),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4.申报城市(县城)应具备相应基础条件:财力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低,不得因开展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形成新的政府隐性债务。
5.“十四五”以来在城市建设领域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被国家部委通报的城市(县城)不得申报。
(二)选拔程序
1.有意向的城市(县城)对照通知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由属地政府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
2.省住建厅牵头组织专家对城市申报方案进行竞争性评审,确定入围城市(县城)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审结果依次递补。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和范围
(一)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对重点推进城市(县城)给予补助。其中:每个城市不超过2000万元,每个县城不超过1000万元。
(二)补助范围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直接相关的各类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包括:
1.生活污水管网排查建档。
2.生活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等污水收集设施建设(不包括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源头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改造,老旧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和破损修复等。
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规划编制、方案制定、人员经费、日常运维等方面支出。
四、其他要求
(一)省住建厅、财政厅对重点推进城市开展日常跟踪及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下拨挂钩。
(二)申报材料除正式文件外,实施方案、相关支撑材料(佐证材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3)等一律报送电子版。
(三)各地对报送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报送或申报内容明显不实的城市,将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漳州、龙岩有关县(市、区)要将九龙江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工程有关项目纳入实施方案。
联系人:省住建厅城管处 郑诗怡 0591-87807873
省财政厅经建处 陈舒虹 0591-87097053
附件:1.重点推进城市(县城)申报条件评审表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重点推进城市(县城)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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