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达(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经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鉴于你公司注册地址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变更至福州市闽清县,我厅依你公司申请,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于2019年5月10日为你公司办理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你公司在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过程中,提供了“莲江•世纪豪庭二期21#楼新建工程、真泰尔科技制造加工1#厂房建设工程”等代表工程业绩,经住建部核查,上述工程业绩不属实。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已颁发给你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且你公司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交回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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