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泓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厅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两项代表工程业绩:“济宁广益运河钢材大市场3#厂房工程、4#厂房工程”两项代表工程业绩,经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核查,上述两项业绩不属实。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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