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泽照明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厅申请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提交了下列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
(1)刘卫花(370811**********64)个人设计业绩“西山(西关古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亮化工程设计”。
(2)王路(350322**********33)个人设计业绩“宝德时代蓝湾三期功能照明工程”。
(3)赖兰方(350302**********60)、黄诗羽(350783**********26)、陈建武(350302**********13)、成瀚闽(350102**********34)等4人的个人设计业绩“市区“一河两岸”夜景修复提升改造(梅列大桥)”。
(4)严为登(350121**********11)个人设计业绩“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发电分公司夜景照明工程设计”。
(5)曾雄(350824**********70)个人设计业绩“柘荣县县委县政府夜景灯光改造工程设计”。
(6)王奕南(350582**********53)个人设计业绩“世邦清水湾三期夜景照明工程设计”。
(7)陈建武(350302**********13)个人设计业绩“安溪世邦清水湾三期V20#22#23#25#26#27#28#29#30#31#32#33#夜景照明设计”。
(8)王奕南(350582**********53)、陈建武(350302**********13)等2人的个人设计业绩“金峰开发区金塘路(桩号K0+000-K7+701.715)--道路照明工程”。
经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上述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均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业绩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结论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厅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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