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铭(身份证号码:352*************38):
经查,你隐瞒了自2023年4月至9月在福建华诺勤耕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2023年5月以福建省鑫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注册单位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本厅于2024年2月1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4〕1号),并于2024年2月20日送达给你,2024年2月23日收到你向本厅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我厅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福建省上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杭劳人仲案〔2024〕16号)相关内容,证实你与福建华诺勤耕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至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以上情况,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本厅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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