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中闽国泰(厦门)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中旭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19079381;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会展路3-29号商场2层B1单元之八。
经本厅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于2018年3月28日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近期,收到住建部转来群众举报投诉件,反映你公司在资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8项企业工程业绩为虚假业绩。经发函业绩所在地四川省住建厅核实,上述8项业绩中的“威远县镇西镇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新丰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象府路城市道路综合配套工程”等3项业绩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业绩所在地四川省住建厅核实结论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4年3月27日,本厅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闽建告字〔2024〕2号)并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厅提交陈述申辩说明,要求减轻并撤销处罚的依据不足,本厅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已获审批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上述款项缴入“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代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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