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预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方式及内容
依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及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全程在线、自动化的资质动态核查与预警。核查重点为各专项资质涉及的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的配置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二、触发预警的条件与标识
任一专项资质所涉及的技术人员、注册人员数量及条件(含职称、年限或注册关系)不符合该项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将自动触发预警,标识为“预警不合格”并公示公开,同时向检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推送整改通知,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人员维护方式及要求
在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人员配置前提下,检测机构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如实维护相关人员信息。
(一)人员离职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将触发“预警不合格”。
(二)检测机构在同一设区市内的多场所的人员可合并计算,跨设区市的场所须分别满足人员配置要求。
(三)人员变动比例(变动人数÷该项资质标准要求总人数)≤20%的,检测机构可自主在线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人员变动比例>20%的,须按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重新核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新增权限。
四、预警处置整改及后续监管
(一)检测机构应在“预警不合格”状态触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具体分两种情形:
1.人员变动比例≤20%的,可自行补充人员完成整改,政务服务系统在次日进行自动核验,核验通过后将预警状态调整为“合格”。
2.人员变动比例>20%或其他需重新核定的,须按规定提交重新核定申请,由资质许可机关审核该申请,审核符合要求的,预警状态调整为“合格”。
(二)对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机构,将在信息公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状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动态核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审批权限,对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开展的资质动态核查,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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