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你司于2025年7月2日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经查实,你公司因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被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明建罚字〔2024〕3号),你公司不符合延续条件。
本厅于2026年5月19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26〕2号),并于2026年5月21日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你公司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等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延续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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