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厅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厅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厅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对象为我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社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我厅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五条 社会评议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考核被评处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处室、单位,对其处室负责人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处室、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八条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本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九条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处室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处室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科室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科室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