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日期:2011-03-17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计〔2011〕4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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