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日期:2014-01-03 17:1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价费〔2013〕47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6〕17号)、《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闽价〔2009〕费字1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

  为进一步改进收费年审工作作风,提高收费年审工作成效,及时发现各单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收费年审工作采取交叉年审(具体方案另行下达)、集中年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省物价局确定为交叉年审的单位外,各地还要对未列入交叉年审的单位和交叉年审未审验的内容进行上门年审或集中年审。

  二、工作内容

  收费年审主要审查收费单位本年度收费政策(如收费标准、资金、票据、公示)执行情况;采取交叉年审和上门年审的,除要审查收费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外,还要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将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以及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对教育部门实施交叉年审和上门年审时还需审查代办费、幼儿园伙食费的结算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收费年审的相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并在2014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辖收费单位的2013年度收费年审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2014年是实行“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报送年审数据的第一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工作安排要细致,工作开展要扎实,一是上报2013年收费年审统计数据不再通过旧版的“收费年审统计系统”报送,改为在“收费动态监管系统”中填报,二是填报所需的数据可通过收费单位填写、提交新版“收费审验报告书”获取,三是于2014年4月30日前同步完成“收费动态监管系统”规定的年审流程和年审数据填报工作。

  (三)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应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收费年审工作总结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四)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收费年审工作结束后,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告收费单位的收费年审情况,对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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