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7-10 08:36 来源:福建省住房保障信息网 浏览量:{{ pvCount }}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支持市县做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加强中央和省级补助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0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市县做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0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设立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除厦门市外的市县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的市县,专项用于补助由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市县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可根据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为促进市县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奖励、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拆迁户数、拆迁面积和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60%、20%和20%)进行分配。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根据我省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见附件一)。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计算分配。分配给某市县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户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拆迁户数×60%+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面积÷∑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拆迁面积×20%+该市县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各市县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2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市县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上述有关计划拆迁户数和拆迁面积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九条  实施棚户区(危房)改造的各县市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1、经批准的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2、县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县市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县市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3、县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4、有关申报材料的说明。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填报市本级(含区)《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二),以及参照上述县市要求必须提交的资料外,还应对所辖各县市报送的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10日前分别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下列资料:1、本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2、经批准的各市县(含市本级,下同)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3、各市县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各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年度各市县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4、设区市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各县市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5、设区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上报的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6、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县,视同放弃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以各设区市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户数等因素为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一条  2010年,省级财政按照上述分配公式,根据各设区市当年计划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户数和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于2010年7月底前拨付到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原则上应根据所辖县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财政困难情况等因素及时分配下达相关县市。从2011年开始,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经核定的年度拆迁户数、拆迁面积和财政困难分档补助系数测算分配每个市县的资金规模,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到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的各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虛作假,违规虚报造成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县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的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计算和分配。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市县倾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年度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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