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提供房屋买卖代理、房屋租赁代理、房屋置换代理等经纪服务的收费,由委托和受委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房40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
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13日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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