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5-02-04 09:11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浏览量:{{ pvCount }}

    一、问: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是指什么情形?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10种情形: 

 

  1、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2、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3、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4、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5、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6、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7、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8、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问: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要如何处置?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以下办法处置:

 

  1、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 

 

  3、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问:如何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问: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2、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3、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问: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多长时间能得到批复? 

 

  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问:物业服务企业垫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 

 

  答:1、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问: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公开透明?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问:上述这些政策解读的依据是哪个政策规定? 

 

  答:上述政策解读的依据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14]3 )。 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 5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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