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现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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