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情况的通报

闽建办财[2016]11号
日期:2016-06-24 09:46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财[2016]11号 浏览量:{{ pvCount }}

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住建局、规划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厅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抽查的通知》要求,省厅于4月5日-6月10日组织人员对自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将自评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今年我厅绩效评价工作共抽取21个县市(区)5大类专项资金28867.52万元,并首次对2个直属单位业务费4810.8万元实施绩效评价,共涉及24个单位。截止3月底,各单位均已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县市(区)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查看项目现场、调阅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价。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自评表、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和核查结果,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确认,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标准进行了评分,并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经评审,15个单位评为“优秀”,占62.5%,9个单位评为“良好”,占37.5%。(详见附件)

  (一)自评工作得到重视。各单位普遍重视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绩效自评培训,项目现场核查工作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积极配合。

  (二)自评质量持续提升。多数单位能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提供佐证材料较完整,大部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并出具正式函件。莆田规划局还将涵江区等4家单位报送的资料装订成册,自评材料规范整齐。

  (三)自评项目成效明显。各单位能够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加强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多数单位能按项目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使用补助资金,项目产出绩效较好。诏安县保障办在投标单位(公开招标方式)有限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统购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商品房,工作经验值得借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报自评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看,项目单位自评工作总体良好,财政资金使用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自评工作质量有待提高。罗源县住建局、南安市规划局、政和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等单位未及时上报绩效自评材料,宁化县住建局、屏南县住建局等单位自评报告套用后仅作简单修改,宁德市规划局未对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正式函件。

  (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待加强。截至检查日,个别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如永春县住建局承担的玉斗云台村、呈祥乡规划编制(尚余4万元未拨付)项目,建宁县住建局、宁化县住建局承担的供水管道改造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承担的岚城安置小区BCD地块工程设计项目;个别单位补助资金尚有结余或未使用,如龙海市保障办承担的2015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补助500万元未拨付,罗源县住建局承担的霍口民族乡规划编制补助资金历年结余63万元。

  (三)自评项目管理有待推进。个别项目实施单位合同管理有待提高,如宁化县住建局负责的由省水利投资集团(宁化)水务公司实施的供水管道改造项目;个别项目选址变更等因素影响工程进度,如新罗区住建局承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含补助资金未拨付);个别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因其他因素未完成,如屏南住建局承担的代溪官岭村规划编制(含补助资金未拨付)。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切实重视绩效自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市县(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把好资金使用绩效关,做到不滞留不挪用,专款专用,不断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节点,督促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尽快实施,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要继续抓好项目完工的后续服务管理,提高受众对象满意度。

  附件:1.2015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绩效评分情况表

     2.2015年度“六江两溪”流域1公里内和土楼保护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绩效评分情况表

     3.2015年度供水管道建设项目绩效评分情况表

     4.2015年度城乡规划提升项目绩效评分情况表

     5.2015年度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绩效评分情况表

     6.2015年度直属单位业务费项目绩效评分情况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