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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