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明确资金补助对象。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
二、规范省级补助资金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闽建村〔2016〕25号)规定的分级分类补助标准和年度改造任务,准确认定补助对象,及时发放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三、做好其他贫困户资金补助。各地应在《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闽建村〔2016〕25号)中明确的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助资金,支持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对其他贫困户进行认定,同时及时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到户。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