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不含厦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2021年7月1日前,已经发起但未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对照《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切实落实好需求管理要求。
二、省财政厅根据《办法》统一组织对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改造,为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通过电子化方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采购人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开展需求调查,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化方式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多次被投诉、检举成立的,应当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并要求采购人扩大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范围。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6月9日
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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