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执行期限 |
收费标准 |
一 |
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 |
2000年11月7日起 |
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按照市、县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
二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建城〔1993〕410号, 闽价〔1994〕房字199号,财预〔2003〕470号、闽价房〔2008〕343号 |
1994年9月1日起 |
详见文件,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道路占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此限额内制定本地(市)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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