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财函[2018]1号
日期:2018-01-08 09:45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财函[2018]1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有关县住建局:

  为加强住建系统扶贫领域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即日起省厅组织对2017年度中央及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2017年下达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2号)、《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7〕76号)、《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38号)等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专项资金分解下达(拨付、支付)是否及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支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审计发现以及省厅绩效检查通报(闽建办财〔2017〕8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督查通报(闽建村函〔2017〕155号)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五)其他专项资金管理问题。

  三、检查方式:主要查阅与专项资金相关的财务账册凭证、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管理制度等,抽取部分项目开展入户调查及现场核查。

  四、检查要求:

  (一)此次检查采取“县自查、设区市复查、省抽查”的方式。要求县(市、区)自查覆盖面100%,设区市按一定比例对县(市、区)开展复查;省厅于1月8日起同步对漳州市云霄县、诏安县,宁德市柘荣县、屏南县,三明市明溪县、清流县,以及南平市松溪县、顺昌县(从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中随机抽取8个县)开展抽查,其中,将从每个县随机抽取5户已完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开展入户调查,随机抽取2个“千村整治”村开展现场核查。

  (二)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即布置所属县(市、区)自查及设区市复查工作,并于1月31日前将复查报告(应包括县(市、区)自查及设区市复查工作开展情况,自查、复查发现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内容)上报省厅综合财务处,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市县将予以通报。

  (三)请云霄等八个县与省厅检查组取得联系,配合省厅做好抽查工作(具体安排见附件1)。抽查县所在设区市无须安排人员陪同。

  (四)检查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精神。

  五、检查组成员

  第一组:陈永南 省厅综合财务处副处长

  许秀莲 省厅综合财务处会计师

  金雪峰 省厅村镇建设处干部

  第二组:林琼华 省厅村镇建设处副调研员

  石兆梅 省厅综合财务处高级会计师

  联系电话:许秀莲 13599396306,石兆梅 13950286401。

  附件:1.省厅抽查安排表

     2.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自查表(由县(市、区)填报)

     3.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及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复查表(由设区市填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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