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福建省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5日
2017年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7〕25号)和《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38号),省级设立宜居环境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为了加强对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类补助、激励引导、公开透明、预拨+清算”原则,突出“竞争性分配”,采取按项目“以奖代补”,并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二、补助范围
(一)补助项目
1.美丽乡村建设;
2.重点改善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3.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4.“三边三节点”整治;
5.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6.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
7.“两违”专项治理补助。
(二)对厦门市的项目省级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专项资金规模和补助标准根据年度省级财力状况一年一定。2017年专项资金对市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6〕38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7年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