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74号)、《关于2017年宜居环境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的请示》(闽财建〔2017〕3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商请下达2017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函》(闽建科函〔2017〕126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现将2017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省级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改造面积及金额详见附件),款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节能率不低于20%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的其他公共建筑,给予2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本次拨付资金比例为60%。请专款专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管管理。
二、抓紧推进节能改造工作。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科〔20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做好采购计划、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合同签订、改造施工、节能量核定和验收等工作。实施改造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实施节能改造,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正常办公的干扰,项目一般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应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报送验收资料和节能量核定报告。
附件:2017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