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1-01-19 12:5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文号: 闽财建指〔2020〕184号 浏览量:{{ pvCount }}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前下达 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86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助力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通知》(财社〔2019〕53 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 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1),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款列“ 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科目。待 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且中央明确工作任务和补助对象后,统筹调配,并按程序拨付使用。 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此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福州、厦门、莆田、平潭辖区内有关县(区)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农村房屋抗震改造支出。农房抗震改造对象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经鉴定不能满足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目标要求的农户;应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保障住房安全的贫困户和已实施抗震改造计划的农户不得列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住房(包含集中或零星新建独栋式、联排式或多层单元式住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户,可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

  二、有关市、县(区)要参照《福建省2020年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闽建村〔2020〕1号),抓紧开展摸底调查,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抗震改造方式,可采用拆除重建和对既有房屋抗震加固改造的方式。通过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县级住建部门应委托有房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禁止单独进行粉刷、 装饰等与提升抗震水平无关的改造行为。有关市、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农户提高农房抗震水平,并保障农房抗震鉴定等工作经费,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房抗震改造资金投入机制。

  三、请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市、区),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市、区),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四、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和《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监管,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同时,要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请各地按照附件2要求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完成。

  六、请将 2021年度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福建省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已列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请各地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监控等各项工作。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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