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企业自建LNG气化站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建办城函〔2018〕41号
日期:2018-07-05 10:1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城函〔2018〕41号 浏览量:{{ pvCount }}

长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你局《关于漳州万晖洁具有限公司自建LNG气化站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并自行组织管理的提供生产燃料的天然气气化站,2018年3月省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三定”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燃气规划管控严格自备站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城〔2018〕2号),明确“工业企业自建的燃气设施纳入工业企业整体建设,统一按工业项目报建和管理”。
  二、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安委〔2012〕28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供水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属于住建部门法定职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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