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建局:
你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请示》(明建审〔2018〕6号)悉。经省厅研究,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一、自2011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施行后,我省已不再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六条明确的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三、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管道燃气企业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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