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燃气企业双随机检查系统及信用评价系统的通知

闽建办城〔2018〕15号
日期:2018-12-05 15:0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城〔2018〕15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闽建法〔2016〕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8〕1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8〕13号),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系统”、“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登录事项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主管部门使用省厅发放的信息锁通过:厅官网——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系统或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登录进行相关操作,信息锁初始密码为66666。

  二、系统主要功能

  (一)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系统

  1.省厅建立全省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库每年更新,各设区市(平潭)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设区市检查人员库的信息。检查对象库由省住建厅组织完善和维护,各市、县要在企业相关登记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请省住建厅更新。

  2.各设区市(平潭)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双随机”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双随机”检查;检查部门通过检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并组建检查组,对随机确定的燃气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果形成后规定时限内录入省厅“双随机”检查系统,上传相关检查结果文件及处罚整改情况文件。

  (二)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1.省厅作为省级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对全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为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燃气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2.燃气企业首次申报信用评价时,应向省厅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向基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省厅负责企业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基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审核和录入。

  三、其他事项

  系统操作手册可以在系统首页下载使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检查与评价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电话:0591-87613325、87525527

  2.技术支持电话详见系统登录页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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