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城市供排水和燃气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20-02-04 07:51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电〔2020〕12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确保疫情期间城市供水、供气安全和生活污水规范处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排水和供气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确保供水生产安全。各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落实供水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厂区生产一线人员和设施设备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一步降低出厂水浑浊度,严格消毒工艺,保证供水水质达标。要加密供水水质监测,特别是出厂水、管网水游离氯、二氧化氯等消毒剂余量指标,严防供水水质污染。要加强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排查监管,科学调度城区水量水压,及时发现漏点并组织抢修,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停水事故。

  二、强化生活污水规范处理。各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消毒工作,严格落实消毒工艺,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或优于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厂产生污泥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并规范处理处置。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变化情况,特别是疫情期间消毒剂用量剧增产生的进水余氯指标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对污水生化处理影响,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对污水厂出水采取紫外消毒的污水厂,应在卫健、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充分考虑环境安全,适当增加氯消毒。

  三、确保燃气供应和安全生产。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用气情况监测,积极协调气源,平衡燃气供需,确保民用、防疫需求。燃气企业要加强重点环节和区域的巡查,实施全封闭管理,禁止一切非生产管理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区,落实好重要场站和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抢修抢险人员必要的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设备。瓶装燃气企业要切实执行好瓶装液化气购销实名制,加强液化气钢瓶流向管理,对因防疫隔离造成送气不及时的要做好用户解释工作,提前储备或者购置液化气以确保元宵后换气高峰需求。管道燃气企业在巡线频次要求不降低的同时,要采取无人机、远程红外线检漏、燃气检漏车等巡查方式,减少人员上路。

  四、做好一线人员管控和防护

  一是做好生产一线人员防护。各单位要加强员工新型病毒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每日登记统计从业人员在岗及身体状况,积极引导用户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开展各类用水、用气业务,避免生产一线人员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严禁密切接触者上岗。加强厂区卫生防护,保持卫生整洁,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要加强一线员工安全健康宣传,加强个人防护,为一线员工配备必要的工作服、手套、护目镜、面罩等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厂区、泵站消毒防疫,防止臭气、气溶胶、污泥等造成的生物危害,尽可能降低相关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的风险,确保人员健康。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暂停下水道和有限空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在卫健部门的指导下,建议参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中的“(五)对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穿戴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镜、帽子、手套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人员防护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是规范瓶装液化气送气上门。送气工应穿戴好口罩、手套,有条件的使用护目镜、防护服。入户换气及检漏、抢修时,送气工应与用户人员保持必要距离,减少不必要的近距离接触,返回供应站后或在防疫点上及时进行个人消毒,防范交叉感染。

  四是疫情期间,暂停所有人工抄表并按上月用水、用气量估抄,恢复正常后再清算。对预付费用户,供气企业要提供必要的欠费额度,防止因无法充值造成用户停气。

  五、强化应急处置。一是各市县供水、供气、排水主管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当地卫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联防联控。二是发生供水、供气异常或疫情,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省厅报送应急处置情况。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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