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漳州市八条措施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

日期:2006-04-27 00:00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一是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关,对未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销售行为的监管。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三是购房者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购房者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预购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中介机构不能代预购人销售。四是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和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计算房屋面积,不得弄虚作假。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八是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应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漳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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