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闻 | 漳州市住建局解读《漳州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24-05-19 20:10 来源:漳州学习平台 浏览量:{{ pvCount }}

漳州学习平台 2024-04-01

作者:蔡柳楠 李友力 张淼堃

一视同仁支持融资 合理需求“应满尽满” 

近日,漳州市住建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漳州市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支持房地产项目(“白名单”项目)开发贷资金封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白名单”项目、封闭管理开发贷资金、解除账户监管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加大供给侧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出台释放了什么信号?对企业发展和群众购房有哪些利好?对此,记者专访了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明东,对《实施细则》进行深入解读。

什么是“白名单”?面对记者提问,张明东表示,它可以看作是政府对当地良性发展的房地产项目的一种公开认可。

“纳入漳州市房地产项目融资‘白名单’的项目,后续新增贷款的资金全额纳入监管,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也就是说,进入‘白名单’的项目相对更有保障。”在张明东看来,“白名单”一方面能够让更多有购房需求的观望者打消疑虑,另一方面也向融资机构说明了项目本身更具良性,促进房企能够更方便更快速拿到贷款,加快建设。

为了有效落实“白名单”机制、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的合理融资需求,漳州市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以项目为核心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将融资支持与具体融资需求项目直接挂钩,通过区分房企集团风险和项目风险,精准满足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一视同仁给予支持,稳定市场和各方主体的预期。

何谓“一视同仁”?“就是‘不以身份论英雄’,只要项目好、符合融资条件的,我们就支持其合理的融资需求。”张明东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实际工作调研中发现,好的企业可能存在困难项目,困难企业也会有好的项目。把目标聚焦在项目本身而不是企业,就不会让好项目因所在房企的困难而失去融资的机会,最终保障的依旧是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协调机制的建立、“政银企”沟通交流平台的搭建,不仅为房地产项目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保障、提高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融资沟通效率,也有助于研判市场形势和行业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打通不同所有制房企融资“最后一公里”。

那么,贷款资金的额度标准是多少?张明东表示,市住建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漳州监管分局在多番会商探讨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市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商业银行等各方意见,确定贷款授信资金额度标准,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原则上18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不含)为4200元/平方米,18层以上33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为4500元/平方米,33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为5500元/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应制定开发贷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批申请发放开发贷资金。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等予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预售资金余额可以满足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的,暂停申请发放开发贷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白名单”项目为原开发贷资金展期的,由原贷款人对开发贷资金进行监管,并加强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及时归还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聚焦大家关注的资金封闭管理问题,张明东表示,借款人在提取开发贷资金前,需要在监管行设立开发贷资金监管账户,并与住建部门、监管行三方签订开发贷资金监管协议,对开发贷资金实施共同监管。

“开发贷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开发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工程进度款、管理费用、人员工资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缴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投资,也不能用于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张明东告诉记者,为了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漳州市对纳入“白名单”项目的开发贷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由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结合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核拨用款。用于支付建筑材料、设备、工程进度款的,款项将按规定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银行账户。

《实施细则》以贷款资金封闭运行为核心,明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并提出项目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偿还开发贷资金,或提请转入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的有关费用,依托市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这就为提高“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效率和安全加了一层“保护罩”。

何时可以解除监管?张明东表示,开发贷全额结清的项目,在项目抵押物解押后,由监管行将贷款结清、抵押物解押等信息报送属地住建部门(芗城、龙文两区项目报送市住建局),监管账户自动解除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行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开发贷资金的日常监测、跟踪和贷后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经查实存在挪用资金的,将由住建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存在管理不善导致资金被挪用的,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实施问责及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优化服务,助力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协调房地产项目融资难题,同时强化预售资金和融资贷款资金的联动监管,以保障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促进漳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张明东说。

来源:闽南日报

责任编辑:曾周岚 郑来珍 黄远林 翁一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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