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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申购保障性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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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闽政[2007]32号、南政办〔201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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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南平中心城区(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籍且在南平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属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以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2、申请保障性商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延平区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延平区城镇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 3、 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延平区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住房。 4、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延平区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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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延平区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2、在延平区内的房屋产权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相关资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户籍属迁入的,要提供迁出地的房屋产权资料和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情况的相关资料,在原迁出地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原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等,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住房保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属市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技术骨干只需提交《南平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和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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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审查结论报送市保障办; 3、市保障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性商品住房购买对象实行轮候。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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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按市政府部署分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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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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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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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99-8822523 |
投诉电话 |
0599-8822502 0599-872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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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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