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专题 > 保障标准
项目名称 |
申购经济适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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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闽政[2007]32号、南政综(2008)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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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注: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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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低保、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低保、残疾、优抚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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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受理:应当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供规定材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 2、初审: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核,并在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3.复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主管部门; 4.审核审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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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按市政府部署分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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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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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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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99-8822523 |
投诉电话 |
0599-8822502 0599-8723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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